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导读:
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没有争议,这是因为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人格权的独特性体现在它是一种非财产权,与财产权相区别;
1.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
2.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妨碍其行使;
3.它是一种专属权,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以及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个人权益。
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是由《民法典》所明确的,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为其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在侵犯人格权的案件诉讼中,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挑战。
1.由于受害者往往难以提供足够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运而生,并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2.在某些情况下,责任倒置至被告,要求其证明无过错或损害非由其导致;
3.原告并非完全无举证责任,其仍需提供能够支持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如权利受损的事实及程度、受损原因、以及致害源的相关证据;
4.如果被告能证明损害是由原告或第三方故意造成的,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身上。
人格权的法律特征彰显了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它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普遍性
即所有人均为人格权的主体。
2.权利内容广泛性
人格权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到个体的多方面权益。
3.人格权的基本性
它是构成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
综合这些特征,人格权不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其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人格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法律快车等待与您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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