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无法用合同约束
导读:
昨天,记者请一名女性朋友通过淘宝旺旺,联系上一名厦门“男友出租者”聊天。对方表示因工作关系,只能周末见面。随后,在网上,黄先生跟记者分享了其成为“男友出租者”的经历。
【目的】
“出租”自己图好玩
这名网友自称姓黄,泉州人,毕业于厦门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目前在厦门一国企上班。“我是个宅男,很懒,平时爱玩游戏。”今年已29岁的黄先生说。虽然宅,但他表示,自己是个“乐天派”,也挺会和人聊天。
黄先生说,之前交往过两任女友,目前单身。“之所以想‘出租’自己,纯粹是好玩。”黄先生说,由于是“第一次”,而记者也是第一个找上他的人,他甚至觉得“有点紧张”。
【收费】
1000元是“基本工资”
黄先生说,他“出租”自己的范围较广,“除了春节期间跟女生回老家,平时空闲时间也可出租”。
记者的朋友表示有意在春节期间“出租”他时,黄先生说,他出租时间为初一到初七。随后他便开价,首先是“基本工资”,也就是预付款为1000元。“其余的费用,我都比别人便宜近半。”
黄先生强调,他是正规的“出租”,“不卖身”。黄先生说,春节期间,他可以跟女方回家,“但晚上不会住女方家里,可住附近的宾馆,但费用要女方出”。
【质疑】
实际与网上有“出入”
随着聊天的深入,记者的朋友提出想跟黄先生见面。他说,他本人跟网站上的照片不太一样,“照片是很久以前拍的,现在都走形了”。
黄先生说,周末见面时,如果双方确定要“出租”,那么按照“规定”,男女双方在见面时要带上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比如身份证、工作证等。此外,还要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提醒】
当心“引狼入室”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除劳动合同以外,人身权利是无法用合同来约束的,因此,“租男友”的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此外,从网上找男友,接触不深就带回家,当心“引狼入室”,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建议网上“租男友”的女生们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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