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导读:
亚洲地区的经贸与投资快速增长对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需求日益增加。
仲裁作为一种优选方式,在亚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采纳。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仲裁中心和机构来提供专业服务。
然而,尽管采用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各国的仲裁法依然存在差异。
同时,将审视各国国际仲裁中心的功能和运作,以及仲裁过程中涉及的主要议题,如:
1.仲裁法律规则;
2.仲裁协议有效性;
3.仲裁员的选择和管辖;
4.仲裁裁决的执行。
文章聚焦于亚洲各国的仲裁中心,特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马来西亚的区域仲裁中心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通过对这些中心的详细介绍,阐述了它们如何提升自身作为国际仲裁场所的地位,以及如何通过与国际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同样,其他国家如日本的商事仲裁和海事仲裁机构也在亚洲仲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文章深入探讨了仲裁过程中的关键议题,包括:
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2.仲裁员的选定和管辖权;
3.对仲裁员的质疑和更换;
4.临时性保护措施;
5.律师代理;
6.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
7.仲裁裁决的执行;
8.对裁决的异议和无效宣告。
这些议题的讨论不仅对专业人士提供了深度的见解,也对那些希望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人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选择了新加坡,在此设立亚洲区的中心,让亚洲国家利用我国的设施,更有效地解决国际纠纷。换句话说,“亚洲常设仲裁法院”的设
近年来,在新加坡进行的仲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主要是因为新加坡向来被视为立场中立、司法系统有效可靠、对仲裁服务也给予大力支持的缘故。成立16年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1年7月1日起生效)任何规定依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仲裁规则仲裁的协议当事各方,得视为已同意按下列规则或者仲裁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简称SIAC)于1990年成立,是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成立的担保
合议庭不一定是案件严重。合议庭适用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一般由三名
国际纠纷仲裁规则应当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我国仲裁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国际上的纠纷仲裁所适用的规则通常由当事双方自行进行制定,不同的规则即会产生不同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