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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申请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19 11:57:14 人浏览

导读:

对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的条件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正文将详细介绍变更条件、监护人设定及行为能力认定的要点,为您解疑释惑,法律快车陪您一探究竟。

一、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申请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当精神病人的现有监护人未能履行职责时,利害关系人可依《民典》第三十六条向法院提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撤销资格的条件包括:

1.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2.怠于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危困;

3.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若未及时申请撤销,民政部门应当介入。

二、精神病人如何设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若无上述人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成为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某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断标准包括是否能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状况若有所改善,也可申请恢复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过去,由于医学不发达,精神病人往往被简单分类;但现代科学已认识到这种分类方式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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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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