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权的变更程序
导读:
精神病患者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身边必须要有监护人。监护人可以监督其财产、人身等权益不受到侵害。实践中,如果监护人年事已高,无法再承担监护责任了,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那么精神病人监护权的变更程序是怎样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不能,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可由社区或者基层组织指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人监护权的变更程序的相关资料。综上可知,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能由自己指定。不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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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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