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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20 14:44:26 人浏览

导读: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仅限于财产权利,而遗嘱则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等区别。

  一、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在于:

  1.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通常是高于遗嘱的。在遗产分配时,一般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分配,再按照遗嘱分配。

  2.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协议双方的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面撤销或更改,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

  3.受让主体: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通常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的受让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

  4.客体范围: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仅限于财产权利;遗嘱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生效时间:遗赠扶养协议是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则是自立遗嘱人死亡之日起才开始生效。

  6.无偿性:遗赠扶养协议通常是有偿的;遗嘱是无偿的。

  7.解除条件: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必须是协议双方共同决定;遗嘱的撤销或更改由立遗嘱人单方面进行即可。

  二、订立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要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有哪些法定种类

  法律快车提醒您,遗嘱的种类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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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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