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天车
导读:
在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权扣留事故车辆以收集证据,同时必须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得到妥善保管,且相关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于货物处理,须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若无法通知或当事人不自行处理,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协商后不得超过三十日,若需超时则须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扣留事故车辆的具体期限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来确定。
公安部门应与鉴定机构协商,确保检验、鉴定的完成期限在三十日以内。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必须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延长的期限有严格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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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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