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流程
导读: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流程:
1.对行政裁决或者是复议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3.法院受理,登记立案。
4.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5.开庭审理。
6.作出判决。
拆迁案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载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告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还需要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据。
2.证据材料: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拆迁现场录像等,以及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还有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等。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4.如委托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复印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拆迁诉讼期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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