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都有什么规定
导读: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原因等。
2.成立清算组: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在清算结束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执行清算事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4.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5.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合伙企业终止。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流程为:
1.确定清算人,为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2.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3.清理合伙财产、清偿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4.存在剩余合伙财产的情形下,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报送清算报告,注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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