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和拆迁置换有什么区别
导读:
拆迁安置和拆迁置换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拆迁安置的交易双方通常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和取得新房产权的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而拆迁置换的交易双方通常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和另一方(可能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政府)。
2.补偿方式不同:拆迁安置通常以房屋补偿为主,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位置,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而拆迁置换则是以房屋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即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也可以选择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适用范围不同:拆迁安置通常适用于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以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而拆迁置换则适用于商业开发、土地征收等领域,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
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流程如下:
1.调查登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评估:根据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3.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听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听证。
5.签约与腾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房屋。
6.支付补偿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7.交付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完成腾房后,交付房屋给被征收人。
8.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在交付房屋后,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快车提醒您,拆迁安置补偿费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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