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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2 07:55:06 人浏览

导读:

危房的鉴定标准是该房屋的结构已经严重损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情况。申请危房鉴定的流程是当事人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然后是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最后是给出鉴定文书。

  一、危房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危房鉴定标准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二、申请危房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快车提醒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三、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自行申请危房鉴定

  行政机关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需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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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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