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责任方一定要垫付医药费吗?
导读:
车祸医药费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垫付医药费。也可以先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垫付,超出部分由受害方垫付。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并未规定肇事者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交警也只有对事故责任判定的权力,关于赔偿的问题交警说了不算,交警只能组织双方的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由法院判决,因此在判决前任何的支付都是肇事者自己自愿。根据相关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其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垫付医药费时,可以出具以下证明:
1.收条或银行打款记录:如果受害方否认收到垫付的医药费,侵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收条或银行打款记录来证明受害方已经收到垫付的医药费。
2.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果通过医院进行垫付,可以要求医院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已经收到垫付的医药费。
3.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如果保险公司进行垫付,需要向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的担保函,并将该担保函交给医院,以便医院确认收到垫付的医药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保险垫付流程是先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垫付函,保险公司接到垫付函后,就可以直接支付相应的应予支付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在交警部门出具了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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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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