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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无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02 14:41:08 人浏览

导读: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排在顺序前面的人不申请宣告失踪的后面顺序的一般不能申请宣告失踪,但是撤销宣告失踪的不受此限制。必须经过法院程序才能宣告失踪。

  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无顺序

  有,顺序如下: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失踪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失踪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财产依由他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无论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离婚,其婚姻关系均不能自然恢复。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是什么

  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2.法院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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