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
导读: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目的明确原则。法律快车提醒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起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即个人信息脱离了信息主而由他人掌握的情形。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循目的明确的原则;
2.选择同意原则。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选择是否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除法律规定外,他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其个人信息;
3.最少够用原则。网络运营者或者其他的个人信息收集者,即使以合法正当的途径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也必须秉持信息收集最小化,即数量最少、频率最低、保存时间最短;
4.公开透明原则。信息持有者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保存、使用方式必须公开透明,以接受包括个人信息主体在内的各方监督,以最大程度避免信息持有者内部违规导致的个人信息受到威胁的情形出现;
5.确保安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是对个人信息持有者技术能力层面的要求,其明确个人信息持有者必须有足够强大的技术支持来满足个人信息保存的秘密性及安全性要求,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以最大程度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6.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属于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的补救措施。要求当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利用、篡改、删除时,负责个人信息安全的一方需要对由此给塌方主体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此外,为了保护死者近亲属合法、正当的利益,同时也尊重死者的遗愿并保护死者本人及其交往者的隐私和通信秘密,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上述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专门赋予这些权利可诉性。所谓可诉性,即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时,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强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
以保护权益为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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