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都是什么
导读:
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且非善意第三人的;
3.票据抗辩权适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票据债务人包括:
1.票据的出票人;
2.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
3.背书转让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债务人不一定是指付款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情况包括了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持票人通过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票据的。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次债务人有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因此,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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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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