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说明了什么内容
导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是确保导游行业健康发展的法规。
1.它规定了导游人员的定义,即持有导游证并由旅行社委派的提供向导服务的人员。
2.条例明确了导游资格的获取途径,包括必须经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以及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健康条件。对于特定语种能力者,也规定了临时导游证的获取方法。
3.条例还规定了导游证的样式规格、有效期限和换发程序,确保了导游服务质量的标准化。
导游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循一系列行为规范。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并严格遵守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的等级考核制度。在导游活动中,必须佩戴导游证,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与安全。
2.导游人员有责任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在游览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例如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3.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不得兜售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导游人员如若违反条例所设立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1.未经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将被处以罚款,并有可能吊销导游证。
2.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旅游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且在情节严重时吊销导游证。
3.导游人员若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违背其他条例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从罚款到导游证暂扣甚至吊销的处罚。
4.条例还对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法规的严肃性与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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