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期间是否计入刑期内
导读:
是算刑期的 。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外就医可以上班。也就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但根据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员工。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
1.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2.年龄在60年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再危害社会;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自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性能好,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严格控制;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的疾病或残疾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的残疾范围。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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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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