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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检察院退回公安后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08 12:54:56 人浏览

导读:

案件由检察院退回公安后,由公安机关对犯罪情况再进行调查取证。检察院退回案件的原因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审查活动不合法、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等。

  一、案件由检察院退回公安后怎么处理

  检查机关退回侦查后可以由公安机关再次对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掌握新的证据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处理,律上明确规定了退回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具体情况应当基于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案子从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属于什么阶段

  法律快车提醒您,检察院批捕后退回公安继续侦查分为两种情况:

  1.批捕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

  2.不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销案件。

  三、检察院退回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有附带民事诉讼;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8.审查活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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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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