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伤致残的损害赔偿的项目都是什么
导读:
因伤致残的损害赔偿的项目有: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伤致残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以下:
1.全部赔偿原则
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
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1)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2)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
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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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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