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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办理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29 11:42:50 人浏览

导读:

公证遗嘱的办理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一般包括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一、公证遗嘱的办理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哪些情况下无法进行遗嘱公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法进行遗嘱公证的情况如下: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三、如何合法撤销或修改公证遗嘱书

  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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