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工程垫资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导读:
垫资施工在《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垫资施工均无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应当确认该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确认有效。
1.垫资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工程垫资实际上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的“双向选择”原则,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双方的合意行为;
2.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如果承包商垫付的资金不是用于工程建设本身,而是由发包人用于其他用途,其性质就不是工程垫资,而是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3.垫资是一种业务承揽的手段。虽然大部分承包商对于工程垫资有些无奈,但对于部分承包商而言却是承揽工程、展示实力、在合同洽谈中加重自身法码的一个有利条件;
4.垫资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其内容来讲,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产品,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过程,工程建设包含人工、材料等在内的投入可由发包人预支,也可由承包人垫付。
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
1.性质不同,垫资类似于定金、预付款,可预支、提前使用,欠款是工程结束后的债务;
2.利息不同,垫资的利息未约定的,不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工程欠款的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照约定。
可以。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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