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要素
导读:
监事会的职权有:
1.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权或者建议权;
2.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异常的权利;
3.提议召开股东会议,和提案权;
4.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5.监督权和罢免权;
6.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也不干预董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监事原则上不承担企业债务,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法律快车提醒您,但是若是监事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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