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情势变更以后如何处理好
导读:
发生了情势变更以后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有直接关系,比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势是复杂多变的,相应地,司法实践应根据具体个案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当然,上述只是列举了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具体还应结合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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