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是否有否决权的
导读: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设单位的职责有: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建设单位施工准备的工作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
2.组织规划设计;
3.完成“三通一平”和大型临时暂设工程;
4.组织设备、材料订货;
5.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6.委托工程建设监理;
7.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8.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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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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