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回转利息应当是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来进行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执行回转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在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财产时,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取得执行财产;
2.申请执行人在取得执行财产后,对于执行财产的控制是否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财产合法、正当,并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存款率向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取得执行财产时存在过错(包括虚假诉讼、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恶意串通等),或者在取得执行财产后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执行人支付利息。
法律快车提醒您,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
1.执行完毕后,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2.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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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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