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回转?
导读:
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标的之一或者全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由人民法院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至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的监督程序必要制度。依执行回转,原申请执行人应当将既得利益全部返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以恢复原被执行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纠正因法律文书不当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对案件的重新执行。执行回转的案件必须是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案件。被撤销的情况包括人民法院撤销和有关机关撤销。人民法院既可以对自己所做出的裁判予以撤销,也可以对仲裁裁决、行政非诉法律文书予以撤销。在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客观上又形成了另一新的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执行回转时,如果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如查封、扣押以至变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等,在执行完毕后,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已不再需要而被撤销的,不发生执行回转问题。因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并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申请执行人不能因此而取得什么利益,因而就无需返还什么利益。即便财产保全中因特殊需要而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后的价款也予以保存,不会用于清偿或分配。
另外,执行回转也是民事执行,应以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实施前提。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消后,如果原申请执行人自动返还了根据原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也不发生执行回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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