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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执行回转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3:58:51 人浏览

导读:

谈谈执行回转的法律后果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

  谈谈执行回转的法律后果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且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执行程序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完毕;二是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三是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那么,执行回转的法律后果怎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中,应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这里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取得财产的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则明确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这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况:财产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把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或者执行中把财产拍卖变卖给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只是取得了价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因欠他人债务而由其债权人直接从原被执行人处将该财产执行走。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从申请执行人处受让财产的人,或者执行程序中由拍卖变卖而取得财产的人,或者因对被执行人按到期债权执行的其他债权人也是取得财产的人,不是执行回转的对象。取得原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理解为原申请执行人,而不应是其他事实上取得已执行财产的人。

  执行回转时不能从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财产、通过从被执行人处受让取得财产的人手中返还财产(当然如果其他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替原申请执行人占有该财产的除外)。因为其他人如果是从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取得,则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的人仍然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是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买受的,则买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卖程序还有问题,原来的法律文书后来还会被推翻。这是为维护法院拍卖程序的权威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须的选择。

  案外人如果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通过执行原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方式,从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得到标的物,在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从案外人处直接执行回转。因为案外人取得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基于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有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实质上是清偿其对原申请人的债务,应当视为是原申请人取得了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原申请人如果事实上能够从案外人处赎回标的物(但法律上并无赎回的权利),则可以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赎回,则只能折价赔偿。

  执行回转中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执行的财产本身,也包括原财产的孳息。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通过法律规定产生,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天然孳息是因自然规律产生的,如老牲畜所生的小牲畜。孳息也属于原物的主人所有,在物的转让中,孳息随着原物一起转移。因此,执行回转中对原物的孳息应一并返还。如返还老牲畜应一并返还小牲畜,但应扣除原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出的饲养(财产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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