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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机构的组成是哪些部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19 01:55:47 人浏览

导读:

经济仲裁机关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

  一、经济仲裁机构的组成是哪些部门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

  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二、经济仲裁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确定经济仲裁案件的管辖地的办法: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确定。如果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则当事人可以起诉,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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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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