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导读: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如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资金;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法律快车提醒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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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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