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有哪些类型
导读: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有:
1.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合法的民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具备一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其行为自始无效,当然也不产生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2.本人没有行使追认权。因为其代理行为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就变为有权代理,其合同效果应归属本人。
3.相对人没有撤回其民事行为。相对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为,则该合同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没有再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理由。
4.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快车提醒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之构成,则相对人就应当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
5.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有观点认为,衡量相对人善意与否的标准是是否“明知”,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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