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保证金能否返还给别人
导读: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其将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适应。
对于将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3千元~2万元;
对于将来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2万元~5万元;
对于将来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8万元。
但是否批准取保还需要结合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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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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