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于票据的挂失止付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导读: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一般的票据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赋予票据无因性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无因性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从票据的起源看,其最早出现时为权益凭证,具有兑换功能。但比兑换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将票据背书转让且及时获得流动性,背书转让制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票据轻便灵活,使得工业化社会商品贸易快速流通。发挥票据的流通性,关键在于必须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本身分开,避免票据的基础关系对票据本身产生限制。为避免出现争议,需要对票据的形式要件进行规定。票据交易是价值的交易,尽量减少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才能促进票据流通,这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现实需求。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债权人没有义务来证明该债权所依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从本质上来讲,票据的创设、转让等行为就是一种无因契约行为,票据一旦被制作并交付给相对人,相对人便有权行使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而并不需要证明获得该票据权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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