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中有何规定
导读: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中规定了以下内容: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主体:包括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人员。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该单位;非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 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 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 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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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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