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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在民法典中是否享有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5 08:53:08 人浏览

导读:

共同借款人在民法典中享有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或多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条款,并可以约定连带责任的限定期限,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可分之债。

  一、共同借款人在民法典中是否享有连带责任

  共同借款人一般属于连带责任人。由于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均约定债权人可以向共同借款人一人或多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条款,明确约定了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民法典中连带责任能否限定期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依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限定期限的,例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的期限,超过保证期后,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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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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