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何种合同性质
导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主要是指发包人和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能以口头的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工程建设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且内容复杂,如果不采用书面的正式形式,极易为未来预留隐患。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工程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法律快车提醒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损失赔偿。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 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我国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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