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是否必须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导读:
需要。一般来说,名义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对自己的名字记载于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是明知的,那么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按约定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以及未转移其他出资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虚假出资。
2.出资不实。出资不实主要存在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情形,其表现在该类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远高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导致公司的实际资本并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数额。
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将自己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实行认缴制之前,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相应的验资报告。许多公司股东并未实际进行出资,而是通过垫资公司进行出资,在验资完成后即将出资款项转出返还给垫资公司。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较多,后期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三年。
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算起。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名义股东”股权纠纷在法院处理股东权纠纷的案件中,“名义股东”现象层出不穷。由此现象衍生出的问题是:如何定性此类现象?如何处理已经产生的法律冲突?如何理顺公司、
裁判要旨股份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情1991年初,港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