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在海关申报的时限是多久
导读: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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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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