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汇票 > 追索权 > 持汇票的人能否追索拒绝付款的人

持汇票的人能否追索拒绝付款的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4 00:23:01 人浏览

导读:

持汇票的人可以追索拒绝付款的人。汇票到期日期的意思是付款人应当付款的日期,如果是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也是从到期日开始计算。

  一、持汇票的人能否追索拒绝付款的人

  当汇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行使其追索权。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或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没到期的如果出现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等情况的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汇票到期日期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提醒您,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汇票到期日的意义:

  1.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3.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三、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