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怎么归责处理
导读:
孩子在学校被侵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若受到除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侵权,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到除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
3.消除危险。出现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是指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是指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8.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
9.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事主体特定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当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的形式承认错误,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权利人原来的名声、信誉;
11.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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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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