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的赔偿案例
导读:
中小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年轻气盛,容易发生矛盾,近年来校园霸凌和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校园侵权的赔偿案例、校园侵权适用的是过借推定责任原则、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石某与崔某均系北京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因学校统一组织初三年级学生补课,2016年4月17日上午7时许,该校学生返校准备上课。崔某到石某教室内打了石某一下,后二人在楼道内追跑打闹,崔某搂住石某脖子,二人摔倒在地,致石某腿部受伤。当日下午14时许,学校老师发现石某腿部受伤,让石某与家长联系,并给石某开了出门条,15时许,石某被家长接走送医就诊,医院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后石某分别在北京平谷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因石某腿部有伤不能参加中考体育考试,故体育按及格分数计算,后被北京实验学校录取。后石某申请休学,现其学校与教委已审批通过。
应石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石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30-60日。
经核实,石某的合理损失共计202652元,包括医疗费52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145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2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2982元、其他伙食费107元、复印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后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中学、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3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在校园人身受到损害,学校一方应证明学校已经充分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就自己尽到监护责任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校园侵权的赔偿案例”的法律内容,作为家长最为担心的就是孩子在脱离自身羽翼之下的安全问题,因而对于校园侵权的事件校方一定要尽力的处理好。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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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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