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导读: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所需材料包括:
1.被害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申请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2.涉事机动车辆交通强制险保单及理赔申请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害人死亡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被侵权方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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