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申请 > 企业申请破产的清算流程是

企业申请破产的清算流程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26 08:52:28 人浏览

导读:

企业申请破产的清算流程包括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等。破产清算未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清算流程是

  1.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登记;

  5.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清算未申报的债权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