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
导读:
1.申请。
要求领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领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领养书。被领养人如果已年满八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领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领养当事人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领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领养当事人领养意愿的真实性和领养人资格的审查。按照领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领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领养人真实的领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领养人和抚育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审查。
审查是领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孤儿被收养后还能不能享受低保要根据收养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来判断。
首先就孤儿本身的情况是可以申请低保的,孤儿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应当享受低保。
有关享受低保的条件介绍如下: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其次如果孤儿被收养的,收养孤儿的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国家标准的不会取消,高于国家标准的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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