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工程量
导读: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后,可以依据实际施工确定工程量,承包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请求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解除合同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符合获得补偿性违约金的前提。违约金是在履行合同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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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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