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适用于哪些范围的案件
导读:
适合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没有人员受伤,只产生财产损失的。构成伤残等级较低(九、十级伤残),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也确实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构成伤残等级较低(九、十级伤残),受害人系城镇户口的。造成老年人伤残、死亡,对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无争议的等。
1.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对于索赔方来说,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并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如果提出了一个对方根本就无法接受的过高要求的调解方案,很有可能会吓跑对方,使调解中途夭折,当然这也并不是就说,当事人就不能够提出较高的要求,只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选择比较委婉的方式。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短期内也无法弄清对方的经济状况,不妨提出较高一点的要求,如果对方实在无法接受,则可主动撤出调解,因为在这时,如果对方有调解的诚意,它可能反而会出面挽救。
2.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和负担。
调解解决交通事故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考虑其他方式解决,并对其中的风险和负担进行评估,一般来说,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较为简便,成本较低,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致使自己通过选择调解解决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则应该正确衡量自己通过其他维权途径能够达到什么目的,并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最终作出正确的选择。
3.欲达之目的和能达之目的之间的权衡。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通常是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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