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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收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6 12:29:52 人浏览

导读:

收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的有效方式,是收取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施暴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曾向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求助的,其制作的书面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一、如何有效地收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家庭暴力的行为在我国是被严格禁止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实在不行我们可以诉诸于法律。

  二、离婚后受害方能否主张家暴赔偿

  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这些特点,导致的后果就是取证难,取证难的原因有:

  1.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

  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着某种利害关系,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特别是在孤证的情况下,证明效力就大打折扣。

  2.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里,历来顺受,一直忍受侵害,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无可忍时才发现以前的证据都是零。

  3.暴力行为的隐秘性。

  家庭本来就是一个人生活的私秘空间,在这个私秘空间内发生的事情就更带有隐秘性,而暴力的产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种隐私引起的,发生了家庭暴力当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根本就没有第三人知晓。

  4.法律意识淡薄。

  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被侵权了,不寻求救助。没有采取拨打110,到正规鉴定部门鉴定伤势,向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上访等救助方法。如果有关部门介入了,就有相关的证据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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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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