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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对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1 10:21:27 人浏览

导读:

特别自首的对象有:如实陈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本人其他罪刑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司法实践当中,自首和立功是存在着许多区别的,如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一、特别自首的对象有哪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和立功区别

  1.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2.法律效果不同:

  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首的时间怎么认定

  自动投案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形:

  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未被掌握时;

  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掌握时;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

  4.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办案机关已经对犯罪分子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

  在上述四种情形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

  法律快车提醒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已被发觉掌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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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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