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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8 11:20:31 人浏览

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并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法律快车提醒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谁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人为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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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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