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导读: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快车提醒您,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意思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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