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证事项不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导读:
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事项具体如下: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
2.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
3.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收费: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4.审查: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优于普通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
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情况下,如果不办理公证,则行为或者文书不成立,或不生效,或没有优先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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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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